国,《好运来》、《新年好》、《大中国》、《喜相逢》四首歌成为大江南北人人传唱的神曲。

    康剑飞本来想让邓益民北上,与内地去年底才成立的中国唱片社(即后来的中国唱片总公司)合作,想要弄出一个《新年好》唱片专辑。

    谁知道邓益民刚刚搭飞机跑到北/京,才发现这四首歌与春晚其他歌曲。已经被录制成专辑铺满大街小巷了,而这张唱片的出版单位正是中国唱片社。

    邓益民只好跑去跟中国唱片社交涉,结果中国唱片社说他们已经从中央台春晚节目组那里拿到了版权。而邓益民再去找春晚节目组时,这个临时组织早就解散了,根本没人肯出来负责。

    邓益民郁闷之下。对着港澳办陪同的同志大发牢骚,而港澳办的人也只能将情况报告上级。

    毕竟邓益民属于香港同胞,中国唱片社的行为很快被上级批评,接下来事情就得到了“圆满的解决”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你说中国唱片社给了你500块钱版权费?”康剑飞如同听到天方夜谭一般,颇为无语地看着邓益民。

    “500块还算多的,因为我是香港同胞才给的高价,我听说内地的音乐创作人写一首歌也就二三十块。”邓益民苦笑道,他在北/京只呆了几天就回来,再留在那里他会觉得自己像个傻子一样。

    康剑飞气得发笑,胳膊拧不过大腿,这种事也只有吃哑巴亏了。如果他真的不遗余力地跟港澳办闹腾,说不定中央某些领导会因为中英谈判这一特殊时期,严厉批评中国唱片社的盗版行为,然后补全康剑飞的损失。

    但因为几首歌跟中国唱片社搞僵,这种行为得不偿失,里面牵涉到的人脉关系实在太复杂了。

    邓益民扔出一本小册子。说道:“这是内地一个多月前才颁布的《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》,其中第六条是关于保障创作者版权的,我估计内地许多人根本就没仔细看过这个规定,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做版权保护。”

    康剑飞翻开小册子饶有兴趣地读起来,第六条的内容是: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保障作者、表演者的合理权益。文艺节目音像制品的酬金标准、付酬办法由广播电视部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…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根据与作者和表演者的协议。对所录制的音像资料享有出版权利。没有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授权,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录复制,或擅自删节改头换面另行出版。作者和表演者已授权给某一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节目,其他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用提高酬金、重复发给酬金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另行录制出版。违反者,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。

    “呵呵,规定得挺详细的。可惜根本是一张废纸。”康剑飞看了忍不住发笑。现在内地的唱片公司都是国营的,就算侵犯了创作者的版权,可又有哪个创作者敢去告?一旦告起来,就属于民告官,估计法院根本不予受理。

    邓益民坐下喝了口水说:“老板,我向文化部的官员打听了一下。跟内地合开唱片公司的可能性为零。唱片属于特殊商品,现在内地根本没放开这方面的口子,只能选择与内地的国营唱片公司合作制作发行唱片。”

    康剑飞点点头,他这次让邓益民北上,仅仅是去试水探风而已。内地对于文化制品的管理非常严格,康剑飞往中央台卖《大侠霍元甲》还钻了空子,正好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卖出去的。

    现在康剑飞如果想往中央台卖电视剧的话。还需要上报广播电视部同意,然后让海关总署下达通知才可以。

    而如果康剑飞想要在内地发行唱片,就必须与内地的音像出版单位合作。如果合作单位是中国唱片社,还必须经由部委主管单位报批,再经过广播电视部和海关总署下达通知才行。

    反正近几年之内,内地的电影和音乐市场很难做,康剑飞也不想费脑子去苦心经营了。<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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